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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保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开发区、苏州工商注册

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的重大合作项目,开创了中外经济技术互利合作的新形式。1994年2月26日,李岚清副总理和李光耀资政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合作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的协议,同年5月,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正式启动。

苏州工业园区吸收了国内外开发区的成功经验,又有自身的显著特点:第一,它是中国和新加坡两过政府签署协议兴办的国际合作项目;第二,园区的行政管理由中方全权负责,开发由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CSSD)负责;第三,国务院同意在苏州工业园区紧密结合中国国情,自主地、有选择地借鉴新加坡经济发展和公共行政管理方面的经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园区新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经过10年来的高标准高质量的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区域经济取得了年均45%左右的快速增长,吸引了包括45家世界五百强企业设立项目在内的1500多家外资企业,已经成为国内发展速度最快、科技含量最高、协调发展最好、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开发区之一。

苏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被授予许多具有唯一性的特殊政策,形成了"不特有特、特中有特"政策优势。拥有上不封顶的自行审批特权。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园区均可自行审批。 拥有灵活高效的外事管理权。享有公务出境任务审批、颁发公务护照、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及签发境外人员入境签证通知函电等管理权限。拥有中国唯一的区域性公积金制度。具有"企业提得少、个人留成多、保障待遇稳定、有利于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等优点。

拥有快速的物流通关优势。苏州工业园区作为中国率先进行通关作业制度改革和现代物流试点的区域,不仅拥有独立的海关、高效的绿色通道、具有内陆口岸功能的进出口货物分流中心,而且经国务院批准还可在区内设立现代物流园、允许成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作经营的国际物流公司,上海机场监管仓库可直接延伸至园区,使区内企业通关效率大幅度提高。

苏州工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进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可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并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延长3年享受10%的优惠税率。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期满后,经批准10年内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

进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利润直接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再投资举办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全部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可按该设备投资的40%从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经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企业从园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享受国发[2001]1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

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于2000年4月27日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首批试点加工区之一,规划面积2.9平方公里, 首期于2001年1月10日通过海关总署等八部委联合验收,是全国首批设立并投入运作的出口加工区之一。在短短三年内, 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A区1.4平方公里范围的开发建设已基本完成,区内吸引了包括迈拓、百得、志合、大将、水星等一批国际知名企业入驻。
园区出口加工区内建有高标准的基础设施;加工区管委会、海关、商检、报关、货代等机构提供一站式亲商服务, 并借助信息化平台电子手段实现网上报关、报检等审批手续。加工区附近还建设了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银行、邮政、餐饮、超市等配套服务。

随着出口加工区试点成果的逐步显现以及退税政策调整、深加工结转的放开,出口加工区优势更加突出, 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土。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需要,园区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已于2003年12月正式启动, 2004年7月22日,通过南京海关预验收。

出口加工区B区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东部,紧邻沪宁高速公路园区入口,地理位置更加优越, 交通更加便捷。在出口加工区西侧,还规划了商业和打工楼地块,为出口加工区企业提供了完善的商、住、休闲等配套服务。

苏州公司注册指南



· 苏州注册公司名称核定

1、 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 股东照片两张、非沪籍股东的暂住证、计生证;
4、 股东联系电话;
5、 股东授权委托书
6、 公司注册资金;
7、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 苏州工商注册登记程序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股东照片(各四张);
6、股东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
7、股东个人简历(各一份);
8、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9、法人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10、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11、场地使用证明;
12、确定经营范围;
13、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 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4、公司法定代表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其他(如健康证等)

·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是在中国直接投资的一种常用方式。除了进行市场研究及与业务伙伴建立联系外,合营企业亦可进行销售及生产。在中国,合营企业一般分为两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所需材料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中外两方应先出具的证明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2、进口设备清单(无进口设备的不用提供);
  3、拟办企业董事会名单;
  4、中方营业招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5、外方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及银行资信证明(股份公司还应提供股东股份证明);
  6、拟办企业联络员相片2张;
  7、拟办企业场地来源证明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具体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得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如您有意在北京投资注册一家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者设立外商代表处,想要了解相关的注册流程以及相关政策,需要一家专业企业登记代理公司为您服务,本公司是您最好的选择。

· 国外企业设立苏州代表处

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总经理签名)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1)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2)首席代表机构人员名单
3)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4)办公地址
5)驻在期限

(二)任命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执行董事签名)
任命书内容如下: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三)首席代表履历

(四)首席代表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五)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注明有效期

(六)由同该企业有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正本)注明信用评价及有效期

(七)涉外办公楼驻在证明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需11张2寸照片

· 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于1月l日开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领年检报告书,于3月1 5 日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年检所需材料。

  2、1月1日一3月1 5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审核年检材料阶段;3月15日一4月30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年检材料阶段。

  3、年检通过的企业须交纳50元人民币年检费(如当年已作过变更登的企业可不交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

   4、年检程序结束,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 年检的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 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按期报送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可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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